唐某与A女相恋半年后,于2003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2004年生育一女孩,2005年因生育第二胎问题产生矛盾。唐某离开A女外出打工,后来唐某在外与B女相识并与B女办理结婚登记。A女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唐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请问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重婚,构成重婚罪呢?
赣县法院王欣点评:我国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上述规定,唐某与A女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唐某不属于“有配偶而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故唐某与B女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法院应驳回A女的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