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一读者问:去年8月,我与许晴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1月26日,双方确定结婚日期后,我家送给许家1万元现金、一枚黄金戒指等彩礼。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分手,我要求她退还彩礼遭拒绝。请问,许家应否退还我家送的定亲彩礼?
答:你依照当地习俗在定亲日送给许晴晴定亲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该赠与行为是以你与许晴晴最终结婚为条件的。你们双方因发生矛盾而分手,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就说明该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未成立,相应地,该赠与行为也未成立,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许晴晴有义务退还你家所送彩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有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