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丁江镇农民刘某与乌江镇农民李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春相识并订立婚约,刘某先后给李某彩礼共10000元,并定于2007年冬结婚,但不久双方因故分手,解除了婚约。之后,刘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经中间人多次调解,双方最后协商达成一致,李某退给刘某彩礼7000元,其余部分是作为对李某订做家具等各项开支的补偿,双方不再追究。随后,中间人从李某处拿了7000元,送到刘某家,刘某收下,当时啥也没说。
按说此事理应告一段落,然而,今年1月,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再退还剩余的彩礼款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被告应该返还原告的彩礼款。原告和被告在中间人的说合下为此事达成了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就是合同,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方履行了退还彩礼的义务,原告也收到了应退的彩礼,该口头合同视为成立并履行完毕。
吉水法院昨日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宋国庆、特聘记者刘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