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公开举办婚礼后但未领取结婚证,这期间所建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昨日,高港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争议案,判决原告唐某依法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据了解,原告唐某与被告孙某于1994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当时未办理结婚手续。1997年,被告家中房屋被拆除,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同年又新建了6居室的二层楼房。1998年5月唐某与孙某补领结婚证,2005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原告唐某称,该楼房系自己与三被告(包括被告的父母)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所建,为家庭共同财产,故自己对该楼房享有权利。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与原告1998年才补领的结婚证,1997年房屋建成之前两人一直居住在自己舅舅家中。且讼争房屋建造时,自己才19岁,对房屋无任何贡献,房子是自己的父母建造,因此讼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孙父孙母辩称,讼争房屋为自己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建造该房屋时,原告与儿子只是同居关系,且同居后也没有与老夫妻共同居住,对房屋的建造未做出任何贡献。另外,孙父分别于2000年9月及2002年9月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没有依据。
高港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建成前,唐某与孙某虽系同居关系,且不与被告的父母共同居住,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作为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处理。房屋建成前,原告已成为被告事实上的家庭成员,且唐某与孙某均已成年,有一定的收入,讼争房屋又在唐、孙同居期间建成,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同时,法院认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对权利人的记载,并不能否定讼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故依法作出判决:讼争房屋的部分房屋应归原告唐某所有,其余房屋则归三被告所有。通讯员 王桂全 记者 童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