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庆资讯 - 新婚手册 - 婚庆大街 - 美丽新娘 - 主持宝典 - 美图娱乐 - 蜜月旅行 - 婚姻生活 - 婚房装修 - 时尚男女 - 分类信息 - 人才培训 - 商家情报 - 新娘博客 - 论 坛
当前位置:首页>新婚手册>相关法规> 办婚礼但未领证期间的房屋归谁?
搜索:

婚庆大街

  婚庆公司   婚宴酒店   彩妆造型
  婚纱影楼   鲜花婚车   司仪督导
  婚纱礼服   婚礼跟拍   婚戒首饰
  旅 行 社   婚礼周边   我要加入

xhtml+css @ 2006 by tomeljf

@ 2006 Change by tomeljf

Powered by: nchqw

办婚礼但未领证期间的房屋归谁?

  • 发表日期:2007-12-04  www.nchqw.com  南昌婚庆网        字体 [ ]

        男女双方公开举办婚礼后但未领取结婚证,这期间所建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昨日,高港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争议案,判决原告唐某依法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据了解,原告唐某与被告孙某于1994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当时未办理结婚手续。1997年,被告家中房屋被拆除,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同年又新建了6居室的二层楼房。1998年5月唐某与孙某补领结婚证,2005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原告唐某称,该楼房系自己与三被告(包括被告的父母)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所建,为家庭共同财产,故自己对该楼房享有权利。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与原告1998年才补领的结婚证,1997年房屋建成之前两人一直居住在自己舅舅家中。且讼争房屋建造时,自己才19岁,对房屋无任何贡献,房子是自己的父母建造,因此讼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孙父孙母辩称,讼争房屋为自己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建造该房屋时,原告与儿子只是同居关系,且同居后也没有与老夫妻共同居住,对房屋的建造未做出任何贡献。另外,孙父分别于2000年9月及2002年9月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没有依据。

  高港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建成前,唐某与孙某虽系同居关系,且不与被告的父母共同居住,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作为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处理。房屋建成前,原告已成为被告事实上的家庭成员,且唐某与孙某均已成年,有一定的收入,讼争房屋又在唐、孙同居期间建成,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同时,法院认为,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对权利人的记载,并不能否定讼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故依法作出判决:讼争房屋的部分房屋应归原告唐某所有,其余房屋则归三被告所有。通讯员  王桂全  记者 童 凯

作者:网友推荐     来源:泰州日报   
江西婚嫁论坛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验证码: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赣ICP备06006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