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7年1月20日被告阎某举行结婚仪式,王强为其当伴郎,中午饮酒后经被告阎某许可,开着被告刘某的车辆为被告阎某送客人,当天16时许,王强驾驶面包车行致一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王祥相撞后,又撞向路南侧的石坝上,造成王强当场死亡,王祥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大队认定:王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祥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祥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颅底骨折。3、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支付医疗费2573元。
王祥的父母将阎某、王强的亲属、和车主刘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酒后经被告阎某许可驾驶车辆为其送客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王祥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阎某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有关法律,本院应予支持。
因王强系酒后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有重大过失行为,被告阎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适当予以赔偿;因王强已死亡,原告对其遗产举证不足,故原告要求王强的亲属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作为车主,违背法律规定,挪用他人车牌且对车辆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制止王强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也应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新郎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75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主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170.80元,精神抚害抚慰金2000元。(孙晓玲、张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