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去年4月1日,黄某和李某为筹办2008年2月举行的婚礼,通过预定单的形式在某影楼选定了价值3600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含40张照片),拍摄时间为去年12月9日,并支付了定金1200元。同年12月9日,被告为原告拍摄100多张婚纱照以供其挑选,并收取了套餐余款2400元。同月20日,原告在审查照片的电子版本时发现部分照片存在质量问题,比如照片中黄某的镜框挡住了一只眼睛,看起来一只眼睛大一只眼睛小等。
原告在被告所拍摄的照片中除了选定40张照片作为套餐外,还追加预选了14张底片,并另行支付定金460元。同日,被告又通知原告去审阅照片的版面设计,但原告认为设计中配色、配字有问题,要求重新设计。2008年1月5日,被告再次致电原告审阅版面设计时,被原告拒绝。后原告以被告设计制作严重不符合要求、影响其在举行婚礼时使用已构成重大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3600元预付款及双倍定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并无违反约定,原告无权主张解约。另外,双方也没有约定定金,故无权适用定金罚则。
诉讼中,被告确认在原告缴纳的款项中尚有1500元为没有发生的费用。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婚纱摄影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虽对被告拍摄的部分照片提出质量异议,但还是挑选了40张照片作为样片,并另外临时追加了14张。这说明即便被告拍摄的照片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妨碍原告从中挑选出符合约定的照片,故被告在拍摄环节上不存在违约行为。在版面设计环节,原告对被告的初次设计表示了不满并要求重新设计,但在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重新设计之后,原告应该进行审查并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
从查明的事实分析,被告在今年1月5日即要求原告再次审查版面设计的效果,此时离两原告举行婚礼尚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完全可以满足原告在婚礼之前取得婚纱照的合同目的。而原告在被告同意按照其要求更改版面设计并实际作出更改之后拒绝审查,该行为表明原告怠于履行版面审查的合同义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故其主张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无权要求被告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判令被告应返还尚未发生的部分费用1500元。(唐梦、林劲标)



